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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徐州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发表于 2007-01-16 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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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享受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租金核减政策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讯 (记者 王瑜珩) 为进一步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近日研究出台了《徐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昨日,市政府召开新闻通报会。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及房管、财政、民政等部门负责人,就出台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了有关通报。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说,多年来,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尽管最低收入家庭在城市人群中所占比例较小,却是最需要帮助的人群。由于这部分家庭支付能力弱,很难通过购买的途径获得住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政府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权益,落实以人为本,关爱弱势群体的重要举措;是困难群体参与社会再分配,享受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福利增加的一种手段;是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市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徐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好资金来源,强化资金运作,加强资金监管,简化保障申请的办理程序,做到方便、快捷、简捷、高效,确保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现可持续性良性发展,努力在第一时间内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身边。

资金来源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1、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2、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3、直管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部分;

    4、市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5、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6、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保障对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

    2、持有合法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并连续6个月以上享受低保待遇;

    3、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4、家庭成员及其所在单位均无能力解决住房;

    5、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家庭成员中未共同居住或已入住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的,不在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租赁补贴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定期公布。

    经批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按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补助10元的标准向保障对象计发住房租赁补贴。其中无房的按10平方米全额计发,未达标准的按原住房面积与10平方米的差额计发。计算公式:住房租赁补贴额(元)=面积补贴标准(10元/平方米)×(10平方米×家庭人口-家庭实际住房使用面积)。

    1人户按2人补,2、3人户按实补, 4人户以上的按4人补(几人户是指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实际人数)。

保障方式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实物配租为辅。

    1、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廉租条件的家庭,按照应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2、租金核减: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条件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关费用的规定》(徐政发[2002]93号)的规定给予租金核减。

    3、实物配租:对烈属、孤老、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由政府提供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普通住房。
每个最低收入家庭只能享受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申请廉租住房程序


    1、申请。申请家庭应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现住房租赁证、房产证或无房证明);

    (5)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6)烈属、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

    (7)其它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2、审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同住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并在所在辖区内公示15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和房管处在《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由区房管处(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房产管理局。

    3、登记。市房产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予以审核。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15日,无异议的,应当予以登记;有异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审批。市房产管理局对已登记的申请人,根据困难程度和登记排序等条件,实行轮候制度。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变更登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资格。

    5、签约。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确定给予住房租赁补贴或者租金核减,或者实物配租,并签订相关合同。

实行年审制度


    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实行年审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如实向市房产管理局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补贴及租金核减金额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实行退出机制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1、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年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连续三个月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7、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  

    市房产管理局作出取消廉租住房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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